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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0條和證據規則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證據采用證明標準,在法律上是壹個極其抽象的概念。甚至很多辦案多年的老法官、老律師,也經常會有如鯁在喉卻開不了口的感覺。民事訴訟中適用證據規則的標準。正確理解和適用“自由心證”原則。關於證據的審查認定,特別值得註意的是《解釋》第105條規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理由和結果。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由心證”原則。壹些法官在民事審判中有壹個誤區,認為“自由心證”就是只要法官相信就行。“自由心證”不是任意的,必須遵守《解釋》第105條規定的規則。(1)審計證據要全面客觀。其次,“自由心證”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2)對證據的審查和確認必須依法進行。法官對證據的審查認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證據規則。(3)審查認定證據的過程應當符合邏輯推理的壹般原則,不得自相矛盾,不得違反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原則審查證據時,不僅要判斷證據是否具有“三性”,還要判斷證據的證明力。自由心證不代表法官自己相信,也不只是宣布判決結果,還包括判決理由。二、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法官在審查確認證據時,應當依照《解釋》第106條的規定排除非法證據。該條規定,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違反公序良俗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屬於非法證據。第三,正確把握證明的證明標準。《解釋》第108條規定了證明標準。人民法院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後,結合相關事實,確信該事實有被證明的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為該事實存在。該條規定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據原則,理論上稱為高概率原則,是審查和確定民事證據的通用標準。如果當事人出示的證據符合證據優勢原則的要求,就達到了證明待證事實的程度,完成了舉證責任。如果對方反駁證據,也可以提供證據否定其“三性”或者否定待證明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法官要根據雙方的攻防情況來判斷雙方是否提供了優勢證據。優勢證據原則是壹般的證明標準,《解釋》第109條規定的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屬於特殊的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通常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優勢證據原則壹般用於民事案件的審理。但在審理幾種特殊的民事案件時,需要堅持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解釋》第109條規定,當事人證明有欺詐、脅迫或者惡意串通的事實,證明有口頭遺囑或者贈與的事實,人民法院能夠確認待證明事實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於上述事實,在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提供證據後,如果對方沒有提供反駁證據,而是提出合理懷疑,則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需要提供證據消除合理懷疑。在民事訴訟中,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是優勢證據原則的例外,很少適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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