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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有什麽規矩?

根據《軍隊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規定,現役軍人處理婚姻關系,應當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或者發生婚外性關系。

軍隊提倡並鼓勵晚婚。男軍人年滿25歲,女軍人年滿23歲的初婚,屬於晚婚。

第二條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第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良好的中國人民* * *公民。船舶、空勤人員、機要人員的配偶也應該沒有復雜的社會關系。

現役軍人不得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居住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中國籍人員結婚,不得從事或者參加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活動;原則上也禁止與這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如果現役軍人的戀愛對象在現實中表現良好,政治上沒有問題,可以酌情允許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離婚,必須征得該軍人的同意,但該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擴展數據:

根據《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壹方所屬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部隊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方堅持離婚。

如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部隊可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軍人壹方被政治機關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十二條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凡申請復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

第十三條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責管理本單位士兵的婚姻。有權利和義務對軍人結婚、離婚進行審查、調解、出具證明。對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教育批評並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各級軍事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地方司法機關對違反軍婚構成犯罪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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