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形式表現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公證、律師文書等。書面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處理法律糾紛的依據。
2.口頭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口頭形式是指通過口頭語言表達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協議、承諾、承認等。口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但效力較低,容易引起爭議。在生活中,要註意民事法律行為的合規性、合法性,避免不當行為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隱含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默示形式是指未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確表示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表現為例如在超市購買商品時的支付行為,暗示了購買商品的意願。默示形式的法律效力視情況而定,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來確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1,編制要求。
不同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效力產生不同的影響。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其成立都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自由意誌、民事行為能力、客體、形式等。其中,自由是指民事主體的言行必須建立在自由意誌的基礎上,不受任何不正當的幹涉。
2.定義。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對象是指行為必須有明確的對象,如物、權益等。形式是指民事行為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3.社會公平。
在實踐中,自由意誌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最有爭議的要素。這兩個要素關系到被害人是否處於弱勢地位,往往需要考慮社會公平正義的因素。例如,精神病人等群體的行為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在這些案件中有必要考慮特殊情況下法律效力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