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表示,如果不想忍氣吞聲,她會堅持追究男方的法律責任。
第壹,那麽,男性會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本案中,由於女方事後沒有及時報警,警方未能及時收集到導致流產的藥物的原始證據,目前證據欠缺。
(1)刑事責任
女子報警,警察回復可以先受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能受理。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前,只能確定輕傷(如不再生育)或以上。那麽,給孕婦下藥墮胎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看女性受到的傷害是否達到輕傷以上!
也就是說,如果經鑒定,女方身體輕傷或重傷,其男友將構成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註意,如果鑒定結果小於輕傷,不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很難追究男子的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警方可以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民事侵權責任
該男子下藥的行為已經對王女士的健康造成了傷害,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的規定,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並對因曠工而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有些網友可能會有疑問,胎兒不是人嗎?這不是故意殺人嗎?
在我國,胎兒是未出生的,不屬於完全的自然人。如果是故意殺死胎兒,就不是故意殺人,而是對孕婦的壹種傷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需要民事賠償。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壹般采用獨立呼吸說,即胎兒在母體之外,能夠按照自己的肺獨立呼吸時出生。
也就是說,在胎兒脫離母體之前,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在這個問題中,也就是說,如果胎兒不是母親所生,就不能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人”,因為胎兒不具備意思能力,可以被視為母親身體的壹部分,相當於某種器官。
既然胎兒不能被視為民法意義上的“人”,就意味著胎兒不具有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最多是追究故意傷害罪。
這個男朋友的行為簡直太可怕了!該男子的行為無疑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他對女友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心理創傷置若罔聞,只為滿足自己的私欲。
更難受的是,如果孕婦不是輕傷,那麽這個男朋友也只是被行政拘留幾天,就沒事了。這算是輕罰嗎?
這就給壹些不負責任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機,用打胎藥作為逃避責任的手段。對此,希望有關部門加強對人流藥物的監管,從源頭上遏制這種極端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