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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有哪些類型?

法律主觀性:

農用地也叫農業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堤壩、堤防、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所有其他農業生產性建築占用的土地。保護性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商品養殖的畜禽舍用地、工廠化農作物種植或者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保護性農用地的特點,從規範管理的角度出發,保護性農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壹)生產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工業作物栽培中的鋼架結構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2.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含場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綠色隔離帶用地等生產設施;3.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取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4.養殖和育苗場所、簡易生產和哺乳室用地等。(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須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病蟲害防治、辦公和生活等設施用地;2.倉儲用地:指儲存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具、農產品分揀包裝及其他必要場所的用地;3 .硬化旱田、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鄉村道路”要求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原則對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作出進壹步規定。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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