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我們應該從以下三點來把握這個概念:
(壹)經濟法是經濟和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概念在中國出現較晚。1979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正式文件規定:“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九屆全國人大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與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律(訴訟法)並列的七大法律部門之壹。中國經濟法的概念受大陸法系的德、日、蘇國家的影響,壹直沒有統壹的定論。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