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農業合作社是農民自發形成的小型合作互助組織,其前提仍然是土地私有制,即土地歸家庭所有,合作社只在農忙季節調配勞動力。後期中國非理性發展農業合作社,所有制開始變化,出現了人民公社。
擴展數據:
農村合作社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在農戶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壹項或多項業務:
(壹)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儲存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品及產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與管理;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和經營服務。
第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成員主要是農民;
(二)以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為成員服務;
(三)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
第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貼、他人捐贈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財產,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壹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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