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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法律救濟途徑

教育法律救濟主要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仲裁。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判決,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制度。

對於保證壹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不受行政權力的侵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仲裁

仲裁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通過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解決爭議的方法,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

但是,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但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是壹種自願的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仲裁是舶來品,源於日語詞匯。仲裁通俗的理解就是讓大家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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