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蟲蛀、汙穢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食用的食品;
(十壹)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
(十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要求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銷售的食品,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能保證食品安全的,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