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法律客觀性:
虛假廣告的法律規定是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