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城市用地按其主要使用性質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和《江蘇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執行。
2.1.2與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相銜接的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度假區,向公眾開放並具有壹定遊憩設施的用地(包括用地範圍內的水域)可納入公園綠地,其余不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
2.2建設用地兼容性規定
2.2.1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應符合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規定。
2.2.2在滿足安全、環境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提倡在同壹地塊內混合不同的使用功能。建設用地相容性原則按照《江蘇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執行,用地相容性要求在詳細規劃中約定,並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中載明。
2.2.3制定和實施新建居住區規劃,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公共設施用地和室外公共空間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安排,公共空間應當開放。
2.2.3.1公共* * *服務設施宜相對集中布局,宜獨立布置在居住區主入口附近。開發項目分期實施的,應當在規劃條件中規定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順序。
2.2.3.2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水平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2016版)。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規劃布局和規劃用地周邊設施情況,合理合並調整配建項目,但不得低於人口規模對應的千人指標;周邊已規劃建設相應公共服務設施且能滿足項目配套要求的,可不建設項目(如綜合幼兒園、綜合菜市場等。).
2.2.3.3每組居住用地都要按照規範配備不低於400平方米的中心綠地,作為該組的活動空間。
2.2.3.4住宅用地無特殊要求,配套商業設施規模應占地塊總建築面積的2%-3%。
2.2.3.5物業管理用房按照江蘇省現行物業管理條例配置。
2.3建設基地控制指標
2.3.1建築基礎的面積不應小於表2.3.1的規定。
2.3.2建設基地小於上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且不妨礙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批準建設:
(1)相鄰土地已經完成,或者是道路、河道或者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或者合並的。
(2)受城市規劃區塊劃分和市政公共設施限制,確實無法調整或合並的。
(三)社區配套用房、垃圾收集中轉用房、配電房、泵房、公廁等涉及社會公益的建設項目。
(4)未納入近期改造範圍,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需要重建的項目。
法律依據:《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條例》
第壹條為保證城市規劃的科學合理制定和實施,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和《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1版)(以下簡稱《技術規定》)
第二條本細則是與本省技術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文件。鹽城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按照省《技術規定》和本細則執行,各縣(市、大豐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舊區範圍與停車限制供應區範圍相同,新區是指中心城區舊區以外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