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人民法院的舉證責任;
2.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人民檢察院的舉證責任和自訴人的舉證責任。
從法律意義上講,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證據,以確認事實。根據法律實踐可以知道,我國民事訴訟制度要求舉證責任,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案件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
舉證責任的確立更有利於案件的審理,更有利於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確認被告要求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負有舉證責任。另外,被告有責任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取得證據,所以被告有舉證責任。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由於事物的多變性,基於事實,原告部門有時會補充相關證據,但必須上報,經法院同意後才能補充證據。只有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合法或不成立,才不會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證明制度的實施旨在保護案件的真實性和被害人。無論由誰承擔舉證責任,都需要根據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彌補審判實踐中的司法漏洞。
舉證責任是顛倒的。是指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舉證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