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境內機構收取的外幣現鈔結匯時,應當憑對外合同、發票、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簽章的原始進境申報單辦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現金結匯後,應在上述相關單據上簽註結匯金額和日期,加蓋印章,留存單據復印件備查,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匯單。
銀行在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下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合理審核交易單據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壹致性,確認交易單據所列交易主體和交易。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單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按照號文件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14.
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及經濟特區分局: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我局制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轉發給所有相關單位。
法律依據:
《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
為完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是指從事對外貿易和非貿易活動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的提取、支付、收付、結匯和兌換。
第三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不得收付外幣現鈔。
第四條境內機構可憑《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章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直接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提取單筆金額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金。
第五條境內機構提取等值1萬美元以上外幣現鈔,須持《規定》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準。銀行經外匯局批準後辦理。外匯局在批準提取外幣現鈔時,應區分貿易和非貿易性質,審查提取外幣現鈔的真實性和必要性。貿易項下銀行匯款路線暢通的,原則上不得支付外幣現鈔。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支付外籍、華僑、港澳臺員工工資和出國差旅費時,如需提取外幣現金,外幣現金金額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可憑董事會決議和完稅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單筆交易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須持董事會決議和完稅證明向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予以核準。銀行經外匯局批準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