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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後發現評標過程有錯誤怎麽辦?法律依據是什麽?

開標後發現評標過程有誤,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何處理。

如果招標文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有投標人均未對招標文件中的該條款提出異議,且投標人已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則投標有效。

最重要的是已經開標,標書進入評標階段。這時候判斷競價失敗,對雙方都是損失。雙方為此項目的招標活動付出了某某資源,特別是投標人的報價和實質性內容已經公開,明顯不利於他們重新投標。因此,這種明顯可以判斷投標文件真實意思的文字錯誤,並不影響繼續評標和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壹、招標文件的計算錯誤

計算錯誤有幾種:工程量計算錯誤、單價填寫明顯錯誤、單價匯總與總價填寫不壹致、總價數字表達與投標函書面表達不壹致。第壹種情況,最好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工程量的修改是否屬於重大偏差。如果是重大偏差,根本無法進入詳查,更談不上計算錯誤的修正;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七部委令第30號第53條已明確規定“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補正:

(1)若用數字表示的金額與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壹致,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2)如果單價和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不壹致,以單價為準。單價有明顯小數點錯位的,以總價為準,修改單價。"

二、投標文件中的缺項。

招標文件中的缺項和漏項包括:壹是商務標的工程量清單中的漏項和漏項;二是技術目標的遺漏和缺失。應判斷補正後的缺項、漏項是否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所謂不公平,是指“最低價中標”評標修正後是否影響排名,在綜合評價中是否影響得分;如果不影響的話,可以認為是輕微偏差,然後就應該質疑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其進行細化。具體標準為: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的評標中,補足缺項,計算高於原投標價的評標價,但簽訂合同時以較低的投標價為準;

在綜合評估法中,對缺項和漏項進行補充,並計算評標價。與原投標價格相比,分別計算商務標得分,得分較低者記入總分。簽訂合同時,較低的投標價仍受其約束。對於投標報價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單,只有價格沒有填寫,說明這部分工程量清單已經被投標人考慮,其價格可以視為包含在其他項目中,因為沒有填寫價格。

技術標的缺項、漏項是否對其他投標人不公平,如何量化,是壹個棘手的問題。法律法規不明確,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合理的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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