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條例》規定,“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同時,條例還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將家庭暴力、虐待、環境汙染等維權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法律援助的申請範圍包括: (壹)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二)因合法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受到傷害的;(四)合法權益因征地拆遷受到損害的;(五)因假冒偽劣種子、農藥、化肥和環境汙染損害合法權益的。協助的形式有:解答法律咨詢,代他人起草法律文書;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其代理人,民事、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
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當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後,應當如實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 (壹)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農民工追索工資、工傷賠償除外)(3)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例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的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以上答案由家庭法網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