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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辛普森可以無罪釋放?

辛普森殺妻案實際上是美國法制的壹個普遍體現。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中,要求程序正義高於實體正義。美國警方在處理辛普森案件時,沒有嚴格遵循法律程序,指控辛普森殺妻的主要證據不被美國陪審團接受,因此被判無罪。“程序正義優於實體正義”曾被我國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提出,要求我國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予以重視。關於辛普森案,我記得參與調查的美國著名調查專家李昌鈺博士在接受我們央視采訪時給出了壹個觀點,就是殺妻現場可能還有壹個人,就是辛普森的大兒子,他可能就是兇手,但是美國警方並沒有拘留和指控辛普森的大兒子。

在辛普森案的審判中,辯方陣營中最可疑的人是控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在謀殺發生的那天晚上,這位警官還不錯。如果是那樣的話,他為什麽要大費周章在午夜趕到現場呢?妳為什麽自願帶領壹個小組去辛普森家?更讓人不解的是,為什麽白色野馬上的血跡、客房後面的血手套、二樓臥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恰好都是他壹個人發現的。他是壹個人脈很廣的超級大偵探還是壹個有很多不良記錄的警界渣滓?

在這種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護律師調查和質證的重點。為此,辯方專門設立了免費熱線,希望社會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得知該警官發表了許多極其惡劣的種族主義言論。例如,據壹位名叫KathleenBell的目擊者稱,在1985至1986期間,Foreman威脅稱,如果他在街上發現壹名黑人男子和壹名白人女子同坐壹輛車,他將拉響警笛並下令停車。如果沒有理由停下來,他就會憑空捏造。他甚至大放厥詞:我希望看到所有的“黑鬼”聚成壹堆,燒死他們或者用炸彈把他們炸飛。另壹名目擊者報告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集了大量納粹黨衛軍的軍功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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