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是違反會計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法律後果。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是會計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任何法律都應包括三個部分:假設(法律規範的適用條件)、處理(行為模式)和制裁(即違反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上沒有制裁的責任制度,就沒有法律。
民事責任能力是民法理論中的壹個基本概念,它與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壹起構成了民事主體的理論基石,但它並沒有像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那樣受到人們的重視。民法著述和學者對民事責任能力的系統理論闡述也相當少見,壹般只滿足於對民事責任能力的抽象定義。他們認為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民事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資格,這壹點已經得到學者們的普遍認可。
民事責任能力的特征: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的目的是恢復被侵權人的權利。民事責任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八條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者的責任份額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確定;很難確定責任大小,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超過其份額責任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