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義買房風險很大。作為實際投資人,如果沒有事先與被借名人簽訂協議,保留投資轉讓憑證原件,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被借名人賣房,買受人無權向新產權人主張權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賠償損失;借款人有外債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拍賣財產;如果借的名人去世了,房子可能會因為繼承而被別人繼承。
因此,建議購房者不要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以免財產權益受損時受到法律保護。
擴展數據:
壹、風險防範
1.如果真的需要借名買房,那麽實際產權人要和名義產權人簽訂協議,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動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同時,實際產權人在購房時應當從自己的賬戶中支付房款,並保留付款憑證。以後壹旦發生糾紛,實際購買者可以依據書面證據通過司法手段維權。
2.實際產權人也可以與名義產權人向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個人抵押,名義產權人將房產抵押給實際產權人。這樣名義產權人就不能跳過實際產權人擅自賣房,損害實際產權人的利益。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這是我國法律對房屋所有權的形式要求。
並且我國民法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由訂立合同。因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房,並將該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款人實際享有該房屋權益,借款人請求登記人(名人)根據合同約定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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