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他人非法傷害、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3.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時,除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沒有法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5.《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攻擊。人人有權獲得法律保護,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
6.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第四十二條規定,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判決前可能從中推斷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