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如下: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以下責任:壹是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二是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三是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四是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職務、級別。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是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沒有理由推卸這壹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壹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簽字蓋章;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必須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職務、級別。
衍生問題:
單位負責人對假賬承擔什麽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私設會計賬簿;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或者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有關資料的;
(十)委派的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