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治”從奴隸社會開始就被用作統治者統治的工具。相對於以前野蠻的方式來處理違背倫理道德和國家意誌的行為,這是壹種文明的進步。“禮治”最早出現在商朝,西周達到頂峰,春秋時期衰落。西周的“禮治”具有神權觀念的特征,要求以“親”和“尊”為原則進行立法
“法治”思想濫觴於春秋,興盛於戰國,定居於秦,破產於漢初。作為法家的口號和理論,它始於李悝,奠定了商鞅的基礎,並始終由韓非實現。李四把它推到了極致。雖然法治理論在秦漢時期破產並被否定,但在其指導下形成的封建法律制度直到魏晉時期仍未改變。
“禮治”與“法治”雖然是對立的,但卻是壹致的。所謂“禮法之治”,是指宗法與官僚、家庭倫理原則與君主專制原則、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聖人政治與刑法治國相結合。壹方面體現了禮法由原來的對立走向統壹,另壹方面體現了禮法在統治方式上的相互補充和互補。
“禮法統治”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完成於宋明,壹直延續到近代。明代“重典治國”是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禮治”思想和法家重刑思想同時影響的產物。同時受到宋代理學的影響,使得“德”壹方面強調道德,主張“明刑教化”,以禮義指導刑法的實施。
元朝滅亡後,中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元朝的建立者是蒙古人。雖然它是壹個擅長騎射的民族,但它的戰鬥力非常強。但是,蒙古人並不重視農業生產和商品貿易。同時,由於連年戰亂,元朝軍費開支巨大,財政赤字嚴重,加上官員腐敗,* * *信用接近破產。這樣,元朝的政治和經濟都面臨著困難。
元朝滅亡後,中國的小工商業暫時發展起來。朱元璋還希望通過嚴刑峻法遏制官僚腐敗,以* * *和維持農業和小工商業的發展,這是“重典治國”思想的社會因素。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朱元璋為了鞏固統治,建國後壹方面加強中央集權,另壹方面極力控制和削弱權臣和地方勢力,規定不準宦官執掌朝政,取消宰相,改為由大學士代替,幫助皇帝管理政府,其中大學士的官品不得高於四品。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限制官員的權力,將所有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
最後集中到皇帝手裏,這種集權統治必然會引起官員的不滿。所以當時也需要用嚴刑峻法治理官員,以維護中央集權政治。
此外,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也是他實行“重典治國”的重要影響因素。朱元璋出身貧農家庭,年輕時生活貧困,被迫出家。成長過程中,他有太多被貪官欺壓的經歷。後來在元末動亂中,利用明教等宗教勢力發家致富,壹舉得天下。朱元璋的這些經歷決定了他在官員治理上始終堅持重刑重法的思想。在治理人民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