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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要素分類2019法律考試中心

壹、構成要素的分類

1.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

(1)客觀構成要件:涉及行為外在表現的要件。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客體、行為結果等。

②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所涉及的內在要素。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作為特殊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目的和動機。

2.描述的構成要素和規範要素。

(1)描述性要素(Descriptive elements):對日常生活的簡單描述,不需要等待法官做出價值判斷補充,只需要把握事實就能明確要素。大多數組成元素都屬於這壹類。例如婦女、兒童和販賣人口。

(2)規範的構成要件:只有通過法官在個案中帶有價值判斷的補充評價,才能確定其內涵的構成要件。

①具有法律評價的要素:?國家工作人員?、?司法人員?、?公私財產?、?依法?。

②有文化評價的元素:?淫穢物品?、?不雅?、?侮辱?、?住宅?、?不當利益?。

③需要具體的量化評價作為補充:?大量?、?重度殘疾?、?情節嚴重?、?危險?。

(4)所描述的構成要素的要素邊緣仍需用規範的方式解釋;規範的構成要素也必須有壹個描述性的基礎。

提出兩個構成要素的要素與不同時代人們的價值觀有關,所以兩者的區分是相對的。

3.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

①積極構成要件是指表現壹個犯罪成立的積極的、正面的要件。

(2)構成要件的消極要件是指阻礙犯罪的要件,即否定犯罪成立的要件。

4.書面要素和非書面要素。

(1)書面要件,指刑法的要件。絕大多數構成要素是書面構成要素。

(2)不成文的構成要件,是指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和刑法條文中有關要件的描述而確定的,必須具備才能成立犯罪的要件。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的存在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明確要求,因為構成要件的增加說明構成要件更加嚴格,這與罪刑法定原則對人權的保護並不矛盾。

真題再現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該條第3款規定: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關於上述規定,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2008 -2-51分機)(BCD)

A.?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壹個客觀的構成要素。

B.?不當利益?它是規範的構成要素。

C.?把財產給國家工作人員?它是客觀構成要素,也是積極構成要素。

d .第三款規定的內容屬於消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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