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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有什麽限制?

版權有什麽限制?

法律分析: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制作權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合理使用是指在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制度;法定許可是指用戶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此外,國際上還有強制許可,即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入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美術、攝影、圖形作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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