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訴訟的撤訴程序
1.辦理撤訴程序壹般比較簡單:在訴訟從立案到判決或裁定的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可以撤訴,無需說明不撤訴的理由。
2.壹旦撤訴,訴訟就終止。
3.法院需要審查原告是真的自願撤訴還是屈服於外界壓力等事項來決定是否批準撤訴申請。
4、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撤回訴訟後,法院應當受理同壹訴訟。
5.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也可以撤回起訴。
2.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可撤銷婚姻違背當事人的意願和婚姻自由原則。主要表現為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
2.可撤銷的婚姻是婚姻的事實。
3.可撤銷婚姻相對無效,而且有時間限制。
婚姻是嚴肅的,就像婚姻登記成立壹樣,撤銷婚姻也有壹定的法定情形和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