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濟糾紛不屬於警方的管轄範圍。經濟糾紛壹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即民事訴訟。普通警察屬於行政系統,其職權由法律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很多,從中央到地方都有關於警察職權的規定。法律規定警察限權,也就是說規定警察有什麽權力,能做什麽,而不是直接規定不能做什麽。壹般來說,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直接幹預經濟糾紛的內容。警察沒有相關權限,壹定程度上可以調解,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經濟糾紛壹般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即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範疇,由法院管轄。由當事人自己向法院提出。如果經濟糾紛摻雜了其他違法事實,觸犯了刑法,比如合同詐騙。所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此時由警方公安機關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