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有企業的就業渠道主要有三種:
1.國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即國企正式員工;
2.與派遣公司或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的員工,屬於勞務派遣工;
3.國企與員工簽訂聘任書,屬於聘任制。
簽訂的勞動合同有的是編的,有的不是。其實簽勞動合同和有沒有編制沒有關系。只要是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的正式工作人員,那麽就有編制。但是,壹些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和正式員工簽勞動合同,其他不簽,視具體情況而定。和私企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不是基於以上幾點,所以看妳是不是國企。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