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保留別人欠錢的東西的真實證據,比如欠條、貸款借條等。當多次文明提醒無效時,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誌或者沒有法定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者經請求拒不退出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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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11 10月以來,蘇敏(化名)先後四次向被告人石毅借款4萬元。借款到期後,石毅多次找蘇敏借款,無果。9月11,2065438,石毅以住在蘇敏家至2065438年9月18日的方式,強迫蘇敏還款。
2014年7月2日,蘇敏向借款72000元,其中向被告石虎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後,石毅找蘇敏借款,未果。石毅讓石虎去要。2065438年9月11日,石毅將石虎送到蘇敏家,石虎以留在蘇敏家為由強迫蘇敏償還。
2012 2016年8月,蘇敏向被告人吳立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後,吳立多次向蘇敏借款未果。2014年9月5日,吳立派被告人郝散到蘇敏家,郝散以在蘇敏家逗留至2014年9月8日上午為由,強迫蘇敏償還借款。在此期間,吳立給郝散做了壹頓飯。
9月14日上午,郝散離開後,被告人吳立來到蘇敏家。蘇敏與被告人石毅、吳立、石虎等人在家中協商還款無果後跳樓身亡。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傘以討債為由,住在蘇敏家中,石毅、石虎住了七天,郝傘住了三天,嚴重影響了蘇敏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已構成侵占罪。被告人送其妻郝傘到蘇敏家討債。在此期間,給郝傘送飯,具有犯罪故意,與* * *系犯罪行為。
鑒於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尚好,且已與死者家屬私下達成自願賠償協議,給予死者家屬部分經濟補償,同時放棄死者生前所欠全部債務,並取得死者家屬諒解,依法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其緩刑不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處各被告人緩刑。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中國法院網-進入債務人家中討債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