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無過錯責任,推定過錯責任,過錯原則,公平原則。舉證責任,又稱“證明的必要性”。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中必須確認的事實,並依法負有舉證的義務。
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等問題進行質疑、說明和辯論。”由於質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當事人主張提供的證據必須具有“三性”。在案件事實真相不清,需要進壹步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官應當以當事人的主張、證據是否完備——證據是否具有“三性”為基本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
1,證據要真實可信。證據的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真實客觀。
2.證據應該是相關的。證據的關聯性又稱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系,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作為案件的有效證據。
3.證據應該合法。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1)取證的方式方法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依法進行,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通過侵犯他人身體、住所或信件等其他通信手段獲得的證據不可接受。(2)證據必須是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在總結我國多年民事訴訟實踐經驗、借鑒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任何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都不能視為法定證據。(3)證據必須有合法來源。證據來源不合法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