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