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的內容不同於普通法律規定的內容;
2.在法律效力上不同於普通法律;
3.它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不同於普通法律。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旨在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國家的總憲法。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是國家和公民活動的法律依據。憲法在內容上的特點是基於大多數國家的國情,反映了憲法的壹般規律。憲法的根本特征是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樣具體。這是因為憲法不是法律的匯編,也不排斥立法機關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需要這樣的工作。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立法機關開展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因此,在憲法中通常規定國家的立法原則,使立法機關在日常立法活動中有依據,並通過自己的立法行為使憲法具體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