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物罪在形式和客觀行為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又有所不同。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客觀上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觀方面是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對嚴重情節的規定,某* * *列舉了“十二種”嚴重情節。其中,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比較兩罪的客觀行為,不難看出,兩罪的客觀行為中存在壹定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但僅憑客觀行為顯然不足以判斷構成哪壹罪。這時候就要考慮主觀目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故意而采取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以達到拒不執行的目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但故意是相對於隱藏、轉移財產等非法處置行為而言的,沒有特定的目的。本案中,銀行轉移已被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的財產的目的是不願意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然更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扣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