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壹)前車正在左轉、掉頭、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駛來的汽車;
(三)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四)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以及其他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表》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壹)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以低於每小時2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三)駕駛車輛裝載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超車、讓道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掛車規定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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