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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項法律被民法典取代

民法典已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它是新中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占據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分為***7編和1260編,各編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整篇文章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損害和侵犯時的索賠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的人民權利宣言”。

《民法典》有以下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

5.遵守法律、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壹千零四十條本部分規範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壹十九條本部分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章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二百零五條本部分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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