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立外空法最重要的公約是《外空條約》,1966年底通過了《外空憲章》。外層空間的利用應造福全人類,外層空間和天體應由所有國家在平等的基礎上自由探索和利用。任何國家不得將外空和天體據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空應遵守國際法,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禁止在地球衛星軌道和外層空間放置攜帶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人造衛星或航天器。發射國對射入外層空間的物體和其上的人員擁有管轄權和控制權。對緊急迫降的航天員,要給予壹切可能的幫助,盡最大努力營救,送回發射國。應當歸還發現的空間物體。發射國對其外空物體對地面或飛行中的飛機造成的損害負有絕對的賠償責任。發射國應在可行的範圍內,將發射的外層空間物體和有關資料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各國應在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相互合作和幫助,並在開展外層空間活動時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從事外空活動應避免對外空的有害汙染和對地球環境的不利變化。月球和其他天體應限於和平目的,禁止各種軍事用途;月球和其他天體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的財產。公平分配這些資源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和對勘探有貢獻的國家給予特殊照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提高安全出入境、科學考察和開發利用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
外層空間的法律地位包括:
1.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自由。包括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是全人類的發展範圍。各國可以平等探索和利用,但要遵守國際法,為全人類謀福利和利益。
2.不允許各國在外空主張主權或權利,也不允許據為己有;
3.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出於和平目的;
4.天險及其資源屬於全人類的共同財產,在資源可以開發的情況下應該建立國際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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