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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朋友合夥開辦有限公司,簽訂合夥合同需要註意哪些問題?需要註意什麽?

簽訂合夥合同的註意事項在簽訂合夥合同時,除遵循合同訂立的壹般原則外,還應註意以下事項:1。明確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企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出資的數額和種類不壹定相同,但都必須按其價值折合成若幹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投資,合夥人投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合夥人出資額的確定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的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夥協議時必須明確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以便在以後的收益分配和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2.合夥人主體資格的審查合夥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夥人的性格、能力、家庭情況、資產、大額外債等。這是簽署合作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合夥人為企業的,應當保存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伴侶是個人,應詳細記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此外,在審查合夥人資格時還應註意以下限制性規定:(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二)普通合夥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是自然人的,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擔任;(3)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例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備法律執業資格;(4)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3.合夥協議中禁止的字樣不得冠以“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企業以“有限”或“有限責任”等字樣命名,具有欺騙性,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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