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指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對被告的違法行為提起上訴,提交訴訟文書,證明的對象,顧名思義,就是有足夠證據證明事件真實發生的事實。那麽,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對象是什麽呢?讓我們看壹看。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對象、待證事實或待證事實,是證明主體運用壹定的證明方法所需要證明的全部法律要件。
(壹)證明對象的範圍
1,實體法事實包括:
(1)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可以分為:1的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犯罪行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3.犯罪行為的實施過程,包括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包括危害後果與犯罪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及犯罪動機和目的;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理論為了指導司法實踐,將上述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概括為“七個什麽”,即誰;是什麽;當;哪裏;哪裏(法國);為什麽;何國
(2)屬於從重、加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理由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
(4)排除行為違法的事實。
2、程序法事實包括:
(1)關於回避的事實;
(二)影響采取部分強制措施的事實;
(三)是否存在不可抗拒的延誤原因的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
(二)證明免除的事實(不需要證明的對象)
免證事實壹般包括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三種。具體來說,在我國,在法院訴訟中,下列事實不需要證據證明:
1,壹個普通人都知道的常識性事實;
2.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未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事實;
3.法律法規的內容和適用屬於法官履行職責應當知道的事實;
4.庭審中無異議的程序性事實;
5.法律規定的推定事實。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對它有所了解,它的內容是深刻的。如果我們是法律愛好者,就要不斷研究它有價值的部分,不斷充實自己,開闊視野,豐富自己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