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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立案盜竊案件的標準宴席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有關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巨大”;

2.在跨區域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盜竊、損壞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

(二)移動或者損壞國界的界樁、界樁和其他邊界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海、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影響國(邊)境走向的違法行為或者修建妨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正在使用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正在使用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儀器、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盜竊、損壞或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零部件或安全標誌;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體;

(三)在鐵路線路、橋涵上挖坑采石采砂;

(四)在鐵路線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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