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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包括哪些種類?

行政執法包括:

(壹)根據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可分為行政處理、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1.行政處理,又稱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為。包括授予權利和設定義務的決定、剝奪、取消權利和免除義務的決定以及激勵決定。

2.行政監督檢查是指為實現管理職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普通公民和組織的壹般監督檢查和對特定公民和組織的具體監督檢查。

3.行政處罰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行政強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強制其履行義務或者取得與義務同等地位的措施。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的,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根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有壹定的形式,將行政執法行為分為必要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不必要的行政執法行為。實質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這種執法行為只有按照法定方法和壹定的法定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不必要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執法行為的必要形式。絕大多數的行政執法行為都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等。

(三)根據行政機關能否主動劃分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主動行政執法行為和被動行政執法行為。主動行政執法行為,又稱依職權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沒有任何人請求的情況下,主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被動行政執法行為,又稱應適用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比如發營業執照,發執照等等。

(四)根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可以分為獨立行政執法行為和附屬行政執法行為。獨立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直接實施的,不需要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為前提的執法行為。附屬行政執法行為是必須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為依據的行政執法行為。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這個行政執法行為是不能采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在做出決定之前,不要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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