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解釋
正式解釋又稱“授權解釋”、“官方解釋”、“法定解釋”。指國家專門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對法律、法規條文含義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正式解釋可以分為三類: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壹.立法解釋
狹義的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做出的解釋;廣義而言,壹般指壹切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依法有權制定法規的機關對法規所作的解釋。廣義的立法解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對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關鍵詞:自行解釋屬於立法解釋
第二,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時,對如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有兩種情況: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說明。關鍵詞:行政機關對如何適用問題的解釋屬於行政解釋。
三。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如何適用法律法規所作的解釋。它包括:審判口譯;檢察解釋與審訴聯合解釋。關鍵詞: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作出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
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是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非正式解釋的主體是任何沒有國家授予的法律解釋權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非正式解釋對於法學研究的發展和幫助國家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