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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告破產時,公司財產清算後,不足以支付員工工資的。我該怎麽辦?

如果公司破產清算不足以支付員工賠償,請參照以下內容;

1.根據《公司法》第187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妳可以要求法院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雇員賠償金。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可見,當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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