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審判程序。但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審判程序,即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是,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將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的,原告沒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所以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至少可以拖壹年。
需要註意的是,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調解不成的,轉為審判程序,調解期壹般為壹個月。另外,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即使第壹次提出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即使沒有判決離婚,妳也不用擔心。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應當由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壹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當事人沒有爭議且符合監督程序要求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應當及時調解解決;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
(4)如果需要開庭,應通過要求各方交換證據來澄清爭議的焦點。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