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法實習是什麽?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在本單位特定崗位參加實際工作的過程,針對在校學生。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他可以基於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也可以學校基於與丹λ的實習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有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事實上,即使簽訂了實習協議,用人單位與非在校生之間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與實習生及其所在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用、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期間發生工傷後的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要努力工作,註重實踐。二、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1,當事人身份不同,試用期的自然人只能是勞動者;實習期間的自然人是在校學生。2.試用期雙方目的不同,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的目的,即獲取人力資源以滿足需要;在實習期間,學生的實習活動與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相同或相似,但在目的上有本質區別。學生的實習活動主要體現學校和學生的同壹目的,以提高實習生的質量。3.主體之間的關系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根據不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調整,包括試用期。比如,3個月以下期限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4.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實習期間,學生與實習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受《勞動法》調整。5.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不同試用期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學生實習的單位對實習的學生不負責,不壹定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中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很大,實習期之間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實習期只針對在校大學生。實習中有些用人單位要和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者其他協議,這樣才能保證學生的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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