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證據和證言。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證據和證言;訊問的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訊問筆錄只適用於證人、被害人或者知情人。
第三,訊問的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訊問筆錄只適用於證人、被害人或者知情人;
第四,適用範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訊問筆錄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訊問筆錄是刑事案件立案後,向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壹種刑事偵查手段。所以做訊問筆錄壹般是為了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撤訴)。
不管是訊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只要沒有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筆錄只是偵查資料,不會立案。如果案件成立,將作為證據材料歸檔。也就是說,是否影響以後參軍、錄警、考公務員,要看案件是否成立。
查詢記錄的過程如下:
1,求簡單介紹。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2.詢問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3.檢查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有不符,應當允許其更正。確認無誤後,被采訪人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無不符”字樣;
4.被訪談人、詢問人、記錄人應當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壹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不識字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