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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知情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個文件是這麽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所獲得的信息不能作為證據的批復(法復〔1995〕2號)。內容是這樣的。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妳院冀高法[1994]3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證據的獲取必須合法,只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是違法的,通過這種手段獲得的錄音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案情簡介】2000年3月,某企業開發金融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與某縣花農鐘某簽訂合同,購買鐘某的花卉基地。合同約定收購標的為24萬元,分期支付。4月,鐘某要求張某按合同付款時,張某索要所謂的“回扣”費3萬元。鐘某起初不願意,後與張某討價還價,決定給張某2萬元。公安機關以公司員工受賄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時,張某拒不承認收受2萬元的犯罪事實。此時,鐘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壹份錄音帶。該錄音是在與張某通話過程中私自錄制的,其中張某默許了向鐘某索要“回扣”2萬元的犯罪事實。同時,有證人證言可以與錄音相互印證。

【解析】對於鐘提供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是錄音不能作為證據,因為證據的收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才具有法律效力,視聽資料也不例外。未經法律特別授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司法機關許可或者對方同意私自制作錄音,是未經法定程序取得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使錄音內容反映了事實,也沒有法律證明。

第二種意見是錄音可以作為證據。雖然司法機關不允許私下錄音,也沒有征得對方同意,但這種取證方式並沒有被法律禁止。因此,所獲得的錄音不能被認為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本案中,鐘提供的錄音所記載的內容屬實,應當認定具有證明力,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鐘提供的錄音違反了證據的合法性,但可以有條件地作為案件證據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是證明案件真實性的事實,都是證據,包括視聽資料。而且必須經過查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此可見,法律並不排斥未經司法機關許可或者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通過錄音取得的證據,只是要求我們對這類證據應當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辨別其真偽。縱觀本案,鐘提供的錄音所記載的內容真實可靠,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在此基礎上,可以認為錄音是作為定案證據之壹的可采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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