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提出了書面保全申請。
2)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
3)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
4)申請人提供了具體的財產線索。
申請網上查控還需要提供財產線索嗎?
申請網上查控並不意味著不需要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而是大大降低了對申請人提供財產線索的準確性要求,擴大了財產查詢範圍。比如申請人提供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作為財產線索,可以同時申請網上查控,查詢被申請人名下所有銀行賬戶,並根據保全裁定的金額予以凍結。
《財產保全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但提供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裁定執行期間,保全申請人可以向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護人的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申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了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申請人才能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無法申請財產保全,但無法提供被保護人財產的具體線索,因此無法申請使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護人財產。
如果當事人想在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否則,法院將駁回其保全請求;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但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的,需要提供具體的財產線索後,才能書面申請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控制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至於物業線索的準確性要求,妳有時需要和承辦人進壹步溝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明確具體的財產予以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壹條訴訟保全裁定未載明具體保全財產的,申請保全的人可以在裁定執行期間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保全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範圍。
保全申請人申請查詢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金額範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可以查詢保全的財產,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如果通過查詢發現有各種類型的財產,如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應當優先保全存款和其他便於變現和處置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