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是什麽?
老賴是壹個不肯還錢的人,住豪宅,開好車,花錢大手大腳,所有的錢和資產都轉給家人或朋友繼續瀟灑。像這樣,只要妳有他的高消費,轉移資產,證明他真的有錢但故意拒不還,就可以以拒不執行罪批準逮捕。有錢人怕拘留,怕坐牢自然會拿錢出來。
而有壹種“老賴”,ta賺的錢只夠他花,只夠糊口。肯定有人說他活得好好的,每天衣食無憂。他為什麽不能還錢?我壹查他名下沒有資產,銀行卡壹個月流水幾千塊,或者微信壹天賺壹百多塊。妳想讓他拿回什麽?留堂?句子?判刑肯定不行,因為他沒有資產,他也沒有刻意去還。他真的沒有多余的錢來還債。那麽,如果妳申請拘留他,妳只能拘留他。壹分錢都拿不到,還不起的都被拘留。看守所該不該擴建?
區分什麽是真正的老賴,並不容易。如果對方真的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如何界定?
對於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賴,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如果公安機關不服,可以去檢察院。如果兩個部門都不接受,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有履行能力和財產。
這樣公權和私權就很好的平衡了。如果要抓老賴,有的老賴可能已經75歲以上了,也可能因為交通事故正在努力還錢,只是因為欠債太多,短期內還不清。或者還有正在哺乳的婦女等等,導致無法直接抓捕老賴。
為什麽不能強制逮捕老賴?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采取的在壹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的報告或者自己辦案的需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人民法院可以“決定逮捕”被告人。“老賴”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中沒有執行能力的人。欠債的人統稱為“老賴”(壹個很不準確的稱呼)。“民間借貸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調整。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處罰
“老賴”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有證據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的報告“批準逮捕”和“老賴”。人民法院任何時候都不能“逮捕”老賴。
檢察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批準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有罪條件或法定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必要逮捕他。
總之,對於那些“真誠不幸”的老賴,“原諒別人,也原諒別人”。別人的今天不壹定是某些人的明天!最終目的是解決問題,如何讓人掙錢還債,而不是剝皮抽筋都是老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