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壹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無線電管理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的統壹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實行科學管理、保護資源、保障安全、發展發展的方針。
國家鼓勵和支持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幹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余無線電臺外,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有可用的無線電頻率;
(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認可證書,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
(三)有熟悉無線電管理法規並具備相關業務技能的人員;
(四)有明確的目的,技術方案可行;
(五)具有能夠保證無線電臺(站)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置的無線電臺(站)不會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幹擾。
申請設置和使用空間無線電臺,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可用的衛星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第三十條固定站點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經無線電臺(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無固定站點無線電臺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經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
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網關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15瓦以上短波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應當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