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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期間學生下樓被學校開除合理嗎?

對於學生的這種行為應該給予壹定程度的懲罰(批評教育),但是學校直接開除學生顯然是不合理的。

“青春幾年,疫情三年”,這是很多年輕人尤其是學生對當下環境的感嘆。日前,有消息透露,兩名學生因受不了“居家隔離”的無聊,擅自外出。結果直接被學校開除了。

隨著壹份蓋有“酒泉市宿州中學”公章的處罰決定在網上流傳,此事迅速引起公眾關註。大多數人認為學校的處罰過重。畢竟學生也不容易,壹邊學習壹邊要承受疫情帶來的內心折磨,更何況被處理的兩個學生還在高三。

隨著輿論的發酵,有關部門也註意到了此事,並很快發布通報稱:“肅州區教育局經認真研究,認為肅州中學對高、張兩名學生作出開除(留校半年)的決定不當,已責令肅州中學撤銷此決定,並對涉事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這件事在輿論和上級部門的幹預下,終於有了根本性的改變。這個結果大家自然很滿意,但同時也印證了學校之前的處理方式是不妥當的。要知道開除學籍是學校裏最嚴厲的處分,無異於毀了這兩個高三學生的前途。

在這裏,我想給朋友們大致介紹壹下,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滿足開除學籍的決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

2.違反國家法律並構成刑事犯罪;

3.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惡劣的;

4.代替他人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嚴重作弊行為;

5、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6、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屢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這兩個學生確實在壹定程度上違反了學校的規定,但沒有造成什麽嚴重影響,而且只是下樓散步,情節很輕微。學校想“殺雞儆猴”可以理解,但這樣的情況直接開除學生就太沒有人情味了。

在過去的幾年裏,可以說幾乎每個人都是受害者,每個人都厭倦了這種情況。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應該讓這個社會充滿愛,不要讓本來就艱難的生活變得不那麽人性。

疫情發生的那壹刻,爆發了很多不好的事情,但最後大部分都被糾正了,取得了好的效果。我壹直認為沒有什麽是可以矯枉過正的。在符合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公眾應該感到溫暖,對生活充滿信心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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