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有哪些關於詐騙的法律規定?詐騙的發生會嚴重影響受害人的經濟狀況,那麽四川省的詐騙犯罪該如何定性?對於詐騙罪如何定性的問題,首先要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具體的詐騙情況,而壹旦定性完成,就意味著我們的合法權益將得到國家法律的維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由此,我們不難發現四川省詐騙罪的定性依據是什麽。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二是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1.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所以,捏造或者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2.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3.再次,詐騙罪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罰。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4.最後,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並不是所有的詐騙行為在我國都壹定會構成詐騙罪,要達到壹定的立案標準。其次,需要滿足壹定的構成要件。在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屬於壹般自然人主體,其次在主觀要件方面是直接故意。當然,在客觀行為上,需要采取詐騙的方法,騙取大量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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