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後,聘用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行為。是衛生部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下發的通知,“穩步推進醫務人員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間人才縱向橫向交流,研究探索註冊醫師執業”
衛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醫生多點執業的分類管理;
醫生執行政府指示的任務,如對農業的衛生支持、對社區和急救中心(站)的支持、醫療機構的對口支持等。,須經其醫療機構批準。
(二)多家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整合醫療資源、方便患者就醫、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目的,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開展橫向或縱向醫療合作的,相關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證》登記機關備案,醫師可以在其他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開展醫療合作。記錄內容包括醫師姓名、執業類別、職稱、工作時間和執業地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註冊醫師註冊信息的管理工作,方便查詢和監督。
(三)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執業場所。
三、屬於第二條第三種情況,因涉及醫師執業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調整,應按照《意見》提出的“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要求進行。
四、開展第二條第三項為主要內容的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實施。試點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醫師受聘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時,應當經其所在單位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同意,並在醫師執業證書中增加執業地點。
(二)受聘於兩家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醫師,應當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身體健康狀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條件。
(3)醫師原則上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最多不超過三個地方。
(四)醫師執業前,應當與受聘的醫療機構就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等相關事項的法律責任分擔簽訂協議。
(五)飛行員必須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生要加強自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人員和工作安排,采取相關醫療質量保障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六)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醫生需求信息,引導醫生合理流動,鼓勵醫生自願到基層和農村執業。
(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註冊、考核和監管,確保試點工作的規範化。
關於醫師多點執業的管理和試點工作,請隨時向醫政司反饋。